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二)審查和批準本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三)討論、決定本區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四)選舉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區人民政府的區長、副區長;(六)選舉區人民法院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七)選舉本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八)聽取和審查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九)聽取和審查區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十)改變或者撤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詳情]